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行业凝聚力,促进产权市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应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资格条件。
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活动、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并承担协会规定义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四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均可向本协会提出申请,递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审议。经秘书处初审后,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对讨论通过的,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条 入会准备材料。
(一)《入会申请登记表》原件;
(二)章程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原件;
(四)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取本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要求本协会依法依规维护会员的权益;
(五)对本协会工作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以及行业业务标准和自律规则;
(二)承办本协会交办的事项;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提供本机构产权交易信息和有关资料;
(五)实行经纪会员代理制的机构会员单位定期向协会报备本单位的经纪会员管理制度、经纪会员名录、项目委托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对经纪会员的投诉,以及机构会员单位对投诉的查处情况。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向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单位颁发证书和铭牌。
第九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各会员单位须按要求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协会的工作联系。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函告本协会。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为会员提供本协会的行业统计资料等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服务热线。
第十四条 组织调查研究。对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新情况,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协调发展的思路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根据产权交易市场及权益类交易市场的新情况新发展,为会员权益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提高会员单位的信用水平。
对被授予荣誉证书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对被授予荣誉证书的会员进行宣传报道,推荐其代表本协会参加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章 会费收取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八条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年度会费分四档收取:会长单位和副会长单位45万元,常务理事单位8万元,理事单位4万元,会员单位(含个人会员)1万元。新会员入会需要缴纳注册费和年度会费,注册费统一为2万元,年度会费按前述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会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向本协会提供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会员交纳注册费、年度会费和资助费后由本协会向其出具发票。
第七章 会员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的任何活动,协会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违反本办法的,协会视其情节与后果,可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警告或终止会员资格等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协会在15日内收回会员证书和铭牌,该会员三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交易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本协会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暂停或撤销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