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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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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创新型、规范化、市场化的行业协会,有效搞好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针对协会会员在发展和管理上的不同特点,制订《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是对会员管理办法的具体化和程序化,由总则、会员注册、会员管理、会员服务的类别和方式、奖励和处分、附则共六部分构成。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会员部是会员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协调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会员注册

第四条 协会实行会员资格申请注册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会员,是指遵守协会章程,遵守会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自愿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会员资格,是指会员在协会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会员注册所提交材料之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协会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分为机构会员、服务会员和特别会员。

(一)机构会员。

1.是指获得省市级(含)以上政府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具有从事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

2.是指获得省市级(含)以上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具有从事其他权益要素交易资质的机构。

(二)服务会员。

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从事产权经纪、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竞价、结算等专项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与产权交易业务相关的经济组织。

(三)特别会员。

是指与产权交易行业相关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注册的三类会员,统称为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十条 会员资格申请注册条件。

(一)机构会员注册条件。

1.具有经省市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资质(指定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

2.具有经省市级(含县级)以上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从事权益要素交易的资质(指定从事权益要素交易的批准文件);

3. 恪守规则,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服务会员注册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提供产权交易相关服务的相应业务经营资质;

3. 具备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管理条件;

4. 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

5. 管理规范,业绩良好;

6. 恪守规则,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特别会员注册条件。

1. 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

3. 具有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

4. 规范经营,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按照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的会员应当交纳会员费用。会员费用分为注册费和年度会费。

(一)会员注册费。

1. 注册费为人民币2万元,入会时一次全额交付;

2. 注册费含会员资格证书以及相关铭牌费用。

(二)会员年度会费。

1. 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人民币1万元;

2. 年度会费在每年第一季度交付;

3.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的年度会费交付数额,按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会员资格注册,需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机构会员应提供的材料。

1.《入会申请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 章程复印件(一式两份);

3.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原件;

5. 从事相关权益交易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申报服务会员应提供的材料。

1.《入会申请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3. 章程、相关的许可经营资质证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原件;

5. 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特别会员应提供的材料。

1.《入会申请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3. 章程、相关的许可经营资质证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原件;

5. 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申请注册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提供会员资格注册申报材料;

(二) 协会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未获通过的,协会说明原因并通知申请单位;

(三)审核获得通过的,协会将办理正式批复意见,并通知同意申请单位办理注册和入会手续;

(四)申请单位支付注册费和年度会费后,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和铭牌。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完成注册并获得会员资格证书和铭牌,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设置会员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为每个会员建立单个数据库,提供单个保密账号,对会员工作进行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积极与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关心和支持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心和支持会员参与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实行经纪会员代理制的机构会员单位定期将相关情况向协会报备。

(一)报备经纪会员管理制度;

(二)每年报备一次经纪会员名录及变动情况;

(三)每年报备一次项目委托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对经纪会员的投诉情况,每半年报备一次对经纪会员的投诉及查处情况;重大问题,应一事一报。

第十八条 协会每半年通报经纪会员在不同机构会员单位投诉及查处的情况。

第十九条 会员费用的退还。

(一)会员在存续期间不再具备会员资格条件的,经申请,协会退还会员的注册费,但会员此前交纳的年度会费不予退还;

(二)协会在退还注册费前,会员应交还协会颁发的会员资格证书及相关铭牌。

第二十条 协会适时调整会员注册费、会员年度会费。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协会工作发展情况,秘书处提出会费调整报告,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三)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变更及登记、告知事项。

(一)会员发生变更事由。

1. 破产或解散;

2. 合并或分立;

3. 法定代表人变更;

4. 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5.《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变更;

6. 会员名称、住所变更。

(二)变更登记及告知。

1. 会员应依法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会员应自登记机构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协会;

3. 会员未书面告知协会而引发的任何关联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会员资格自动中止。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自动中止。

(一)连续两年不交纳年度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变更事由;

(二)会员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三)会员资格中止期限30个工作日到期,会员仍不交纳年度会费;

(四)会员要求恢复会员资格的申请未获通过。

第二十四条 各种可能终止会员资格事项的提示、通知、送达、公告等方式,以及预防性、对应性的处理措施。

(一)会员资格终止期限到期前的5个工作日内,协会提前与之沟通。

1. 电话约谈会员,当面告知会员资格将被终止的后果,了解会员的情况及意见;

2. 电话传真方式提请会员认真对待,预防会员资格被终止;

3. 网上信箱方式告知会员资格被终止的善后事项。

(二)会员资格自动放弃、会员资格终止的对应性处理措施。

1. 邮局挂号信方式将本协会的决定送达相关人;

2. 通过“会员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窗口,对相关人进行告知;

3. 关闭相关人的“会员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窗口,停止其使用保密账号;

4. 在协会网站中删除终止会员名单;

5. 协会保留各种送达方式均作为送达凭据的权利。

第四章 会员服务的类别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为会员提供如下服务:

(一)培训服务。

1. 组织讲座、论坛、交流等活动;

2. 组织产权交易相关培训活动;

3. 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活动;

4. 每年交替组织与会员市场化运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学习;

5. 应会员要求,以协会名义协同举办各类专题培训活动。

(二)信息服务。

1. 提供使用协会网站的便利,收集、发布业务信息;

2. 编辑、发行刊物,提供“特刊”、“号外”专刊,服务各种业务需求;

3. 编辑、发行中国产权市场年鉴,提供重要事件发布专栏,发挥市场宣传效应及存档备检的作用;

4. 会员要求的其他信息服务(不涉及第三方保密信息)。

(三)平台服务。

1. 为机构会员、服务会员、特别会员沟通搭建平台;

2. 建立互联网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化服务;

3. 协助会员单位组织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投融资洽谈会等。

(四)知情服务。

1. 开展会员沟通,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邮件、电子信箱等方式,通报协会重大事项,了解会员情况及所要反映的意见;

2. 开通“知情服务专线”,倾听会员诉求,尽可能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3. 不定期召开会员座谈会,进行双向交流,增进互信了解。

(五)维权服务。

1. 结合会员相关业务,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活动;

2. 支持会员依法合规地主张权益、维护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对模范遵守会员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顾全大局,为促进协会发展献计献策并取得实效的会员和在业务领域中创新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本协会将予以荣誉证书、授予先进称号、公开表彰等形式进行褒奖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一)规范进行产权交易,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多种经济共同发展,案例具有行业性重大影响的;

(二)开拓创新,积极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作用,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以优质服务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个案作用比较明显的;

(四)在各类产权交易领域创新发展,业务活跃、效果明显、影响较大的。

第二十七条 评选程序、奖励公示及表彰、宣传、鼓励。

(一)会员根据本协会通知,向协会提交自报材料;

(二)协会初审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报请常务理事会终评,经到会常务理事审议通过后,决定公示名单;

(四)网站公示,广泛征询会员及社会各界意见;

(五)召开表彰大会授奖,并组织媒体宣传报导;

(六)向国务院国资委相关部门通报备案;

(七)向会员所在的省级业务监管部门通报备案;

(八)作为“大事记”载入中国产权市场年鉴;

(九)推荐其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荣誉称号评选;

(十)推荐其代表协会参加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和相关机构,协会予以处分。

(一)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违反会员管理办法的;

(二)违反相关交易场所的交易制度或交易规则,扰乱、操纵交易行为的;

(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侵害投资人权益的;

(四)在产权交易市场外非法进行连续、拆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的;

(五)因违法乱纪被主渠道媒体点名批评的;

(六)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的;

(七)损害产权市场声誉,损害协会形象或造成协会损失的;

(八)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内容。

(一)批评、警告、通报;

(二)取消会员资格。

(三)实行经纪会员代理制的机构会员单位,其经纪会员如有第二十八条行为的,经机构会员单位查实,应按其经纪会员管理制度给予处罚;协会视情将情况向全行业通告,或报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备案。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相关会员,自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协会不受理重新申请注册会员资格。

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和公告。

(一)协会核实会员违纪违规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讨论,提出拟处分意见;

(三)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意见;

(四)向国务院国资委及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备案;

(五)协会处分决定将送达被处分会员,同时在网站公告;

(六)必要时协会通过媒体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 对被处分的机构会员和服务会员,必要时协会向相关机构提出暂停或撤销其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或相关权益交易业务资格的建议。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协会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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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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