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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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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产权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促进协会自身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分支机构作用,根据《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分支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接受协会管理并对协会负责,其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全部活动、财务工作、印章使用纳入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或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接受中国产权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形式,名称前冠以“中国产权协会***分会”“中国产权协会***专业委员会”“中国产权协会***工作委员会”,若有英文译名则应与中文一致。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年初按照协会的工作方针及工作布署,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充分发挥汇集产权交易行业智慧与资源的优势,在各自领域内搭建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围绕中国产权协会自律与服务职能,搭建产权交易行业各领域交流、议事、合作平台,在促进产权交易行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产权交易市场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的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要求

(一)协会根据发展需要,依据业务领域和会员性质特点,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循协会宗旨,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需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经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党委审定。

(五)分支机构依据其职责权限和业务范围制定分支机构的具体工作规则,经分支机构会员大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10家发起人单位(其中不少于5家协会理事单位)统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含:成立的意义目的,行业现状,业务范围,发起人单位优势,经费来源,承诺等相关内容),全部材料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协会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成立该分支机构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协会秘书处初审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为同意设立的批复。

(四)同意设立后,由发起人单位和协会秘书处共同成立筹备小组,召开发起人会议商议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名单及分支机构具体工作规则等议案。报协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

(五)召开成立大会,民主选举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协会向新成立的分支机构颁发牌匾。

第十条 分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结合本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特点,制定分支机构的具体工作规则,明确分支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运行模式,维护会员单位(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分支机构的具体工作规则,组织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委员单位)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四)研究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标准化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制修订相关标准,调处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问题。标准制定后,负责组织宣贯,推动标准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所制定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以协会名义对外公开发布。

(五)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调研,调查分析相关领域发展的趋势动态,收集整理相关意见建议,为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委员单位)及企业提供咨询、信息、课题研究等智力服务;对相关领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借助协会官方网站“中国产权网”、各类资讯刊物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发布研究成果,分享实操经验。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单位(委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会员单位(委员单位)及行业企业业务发展需要,开展专业培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八)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中国产权协会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畅通;通过座谈、论坛、展会等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九)总结会员单位(委员单位)相关领域的成功案例及前沿思想,向行业内外进行宣传。

(十)引导会员单位(委员单位)遵纪守法,遵守《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及本办法,加强规范自律,维护市场及行业秩序。

(十一)开展政府部门、中国产权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交办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一)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

2.分会会员数量不少于25家,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少于12家;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二)分会的组织机构:

1.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另外,分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设置分会秘书处。

2.会员大会为分会的权力机构,由分会全体会员组成,每届5年。分会每5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分会全体会员单位通报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其他事项。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由分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网络、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人数一般原则上不超过会员的1/3。理事会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4.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权其行使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网络、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5.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固定指派一名单位负责人兼任,参与分会工作,但不驻会办公。分会负责人原则上任期每届5年,最长任期不超过2届。以上单位指派的负责人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经该单位同意可继续履职,或由该单位重新提名候选人,由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增补。

(三)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1.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决策机构是委员会的委员会议,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2.主任委员办公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组成,在委员会议闭会期间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3.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个,副主任委员若干(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委员由单位固定指派一名单位负责人兼任,参与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但不驻会办公。委员原则上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2届(协会秘书处派出代表除外)。委员单位指派的委员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经该单位同意可继续履职,或由该单位提名,委员会议同意后增补。

4.由各委员单位提出申请,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名单,由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5.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换届或其他情况需新增、改选、减少委员的,新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办公会提名,由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四)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顾问。

(五)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

1.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与协会的发展理念和目标保持一致;

4.具备较高影响力、专业知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本分支机构涉及领域的基本情况;

5.遵纪守法,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6.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新当选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本届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如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分支机构负责人单位提供同意兼职批复,或推荐其他候选人;

7.没有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8.同一单位派出在分支机构兼职负责人的次数不超过四次;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程序:

(一) 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须经由提名、考察审核和选举环节。

(二) 提名。

1.新设立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候选人由筹备小组向协会提交提名,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协会党委审议,经协会党委审议同意后,启动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程序。

2.分支机构换届选举应于届满6个月前召开会长办公会(主任委员办公会),组成换届筹备工作组,拟定换届方案,并应至少在届满2个月前,向协会党委报送书面换届请示,附换届方案和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经协会党委审议同意后,启动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程序。

3.分支机构负责人届中调整需经分支机构会长办公会(主任委员办公会)对负责人届中调整事项进行民主研究确定,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并向协会党委报送书面届中调整事项请示,经协会党委审议通过后,启动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程序。

(三) 考察审核。

1.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人进行考察审核,要突出政治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候选人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

2.由协会秘书处对负责人候选人资格能力进行考察审核,必要时进行相关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个别谈话、查阅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并将负责人候选人考察情况和审核建议签报协会党委。

(四) 选举。

涉及换届选举的,分会应召开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经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报协会党委备案。

(五)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拔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

2.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分支机构负责人;

3.分支机构候选人不得在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法行为;

4.不得在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5.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人及所在党组织不得在候选人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免职

(一) 分支机构负责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免职:

1.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任职年限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单位(即退休单位)无法出具推荐其成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相关证明的;

3.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4.因违纪违法或违反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免职的;

5.辞职或者调出的;

6.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7.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免职须经由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党委备案。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规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自觉接受协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指导、主办、承办、协办的名义,以及与各类民事主体开展合作的其他形式),原则上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协会批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以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活动和宣传时必须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或简称,如: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中国产权协会***分会。

第十九条 协会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的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鼓励分支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活动,但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违背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具体工作规则规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所有宣传报道材料、言论和行为必须符合协会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公序良俗。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发布的工作成果等,不得侵犯协会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给协会或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需按照协会规定的行文格式起草,并应及时、完整地收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印章的,可向协会申请使用,由分支机构相关人员按照协会用印申请审批流程协助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违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等导致严重后果的,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协会的财务账户,按照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统一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未经协会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未经协会同意,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成员单位或其他企业变相收取费用。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分支机构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与分支机构工作有关的敏感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擅自以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分支机构职责无关或未经协会批准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需要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中国产权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成员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活动,或连续三次不参加分支机构会议,或在两年内没有实质参与分支机构具体工作,或未按时交纳协会会费,按退出分支机构处理。

第七章 分支机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和述职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须按协会规定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同时上报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本年度活动统计、下一年度主要活动安排、分支机构会员名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在年底前以书面形式或现场形式向协会述职,重点报告年度履行职责、拓展分支机构业务、完成协会工作部署等方面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分支机构一年的整体情况作出综合考评,对业务开展综合评价优良的分支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在年终总结表彰会上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无特殊原因,分支机构一年内不开展活动,协会有权约谈分支机构负责人,警告并要求该分支机构限期内完成整改;两年不开展活动的,协会有权调整该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对该分支机构做出撤销处理。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违反协会管理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为严重,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协会声誉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给予终止该分支机构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需要变更名称等重要信息的,分支机构秘书处(委员会主任单位)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

(二)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员会议)关于变更事项的审议决议;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协会申请注销: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注销程序

(一)提供注销申请和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员会议)关于注销的决议。

(二)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收回原发分支机构负责人证书及分支机构牌匾。

(四)以文件形式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12年8月1日中国产权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产协发〔2012〕2号)、2012年2月中国产权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产协发〔2012〕10号)和2019年12月26日中国产权协会秘书处发布的《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中产协秘发〔2019〕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产权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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